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获悉,省物价局日前下发《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》,通知要求,自今年元月1日起,将我省大工业、一般工商业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下调2个百分点。与下调前相比,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高峰时段电价每千瓦时可降低约1.18分、1.39分。全年可降低企业高峰时段用电成本约3亿元。
据悉,此次调价旨在贯彻落实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》(皖政办〔2017〕43号)精神,降低企业用电成本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。
根据通知,从2018年1月1日起,下调高峰(含7-9月份)时段电价上浮幅度2个百分点。将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由55%下调为53%,其中7-9月份上浮幅度由65%下调为63%。低谷时段电价下浮幅度41%保持不变。此次调整范围包括大工业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。此外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我省化肥生产企业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。
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冯李华
